6-20:红朝宪法

选自《透视中国》,涵石,思宇,2009年10月21日

红朝大陆宪法多次被修改,现行之文件为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修正版本。这部修正后的文件由四部分组成,即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及首都等。通常宪法在多数国家被视为国家的根本法,它的每个条款都要真实地执行。但是红朝大陆宪法的真实性被人们怀疑,它的许多条款只是一种装饰。人们说它是一部统治中国臣民的刑法。

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我们知道这是谎言,臣民没有言论自由的权力,也没有游行示威的权力。更没有任何管理国家的权力。

第七十九条 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人们说它是一部统治中国臣民的刑法,而不是支撑公民社会的宪法,它具有强迫性与欺骗性;当宪法也是谎言之时,这个政权几乎是建立在谎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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