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J13-1-23:土地改革

忆言,03-19-2013

1950年夏天,新上任的中国共产党发动了土改改革运动,这是中国近代史上范围最大的一次农民运动。它在形式上提出“耕者有其田”口号,但内容上继 续沿用了以往“打土豪,分田地”的做法。教材上讲:“它使三亿多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分到了四千六百万公顷土地,翻身做了土地的主人。”而事实上,农民在土地 改革中所得到的土地只是暂时的,土改后的农民依然一无所有。

土改之前,中国的土地制度是健全的,也是合理的。在农村,每块土地都有对应的地契。不论政府如何改朝换代,地契的效力是不变的,上图是一张民国时期 还在被使用的清朝地契。地契既可以作为财产证明,也可以用于买卖交易。一个家庭或是人手不够、或是急需用钱、又或是迁址他乡,都可能出卖土地,而那些有能 力经营和管理更多土地的人就成了买家。久而久之,“买家们”的产业越做越大,成为地主。产业需要劳力,同时劳力需要生计,所以雇佣关系的产生也合情合理。 上千年来,这种制度在中国没有变过,直到1950年夏天,共产党政府发起了土改改革。

据记载,1947年部分地区已经开始土地改革,全国范围的土改是在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布之后。法案中提到改革的目的是废除地 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农民的的土地所有制。为了实现这个目的,各村、县、乡都成立了土改委员会,集中做三件事。第一件:将农村人口划分阶级,让 贫农和雇农团结中农,孤立富农,打击地主;第二件:发动群众清理地主财产,包括焚烧地契、债约和账薄,牲畜房屋分给贫雇农,金银财宝上缴政府;第三件:丈 量土地,插标定界,公开分配,实名到户。一夜之间,地主变得一无所有,而贫下中农却有如“天上掉馅饼”。他们感激感谢共产党,感谢毛主席,以至痛哭流涕。 只是,好景不长。

1953年12月,人民日报发表文章《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强调乡村要大力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所谓合作社,就是 将社员们的土地归为公有,个人劳动和所得均服从政府管理。官方文件上讲“组织农村合作社要以自愿和互利为原则”,但现实中的农民多数是被强迫入社的。据山 西《党史文汇》记载:“有的地方采取熬夜、大话威胁、大会点名等强迫命令农民入社。有的地方把社员的零星树木、羊只、蜜蜂等都转为公有。有的把社员的存款 也归公,谓之‘刨私有根’。”到1956年底,中国的农业合作社从两年前的10万个已经发展到了190万个,集体化农民达到97.2%。也就是说,超过 95%的农民失去了自己的土地。与合作化并行的政策还有“统购统销”,他们是农民的噩梦。

1953年11月,政府颁布了《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从12月开始实行“统购统销”。统购统销的意思是指政府拥有买卖粮食的 优先权。从农民那里买多少粮食,投入市场卖多少粮食,买进多少钱,卖出多少钱,全部政府说了算。1953年的市场零售平均价是每吨201.6元,政府收购 价是每吨157.2元。1954年的市场零售平均价是205元,政府收购价格是每吨157元。农民当然不愿意把粮食卖给国家,但他们没有选择。不仅价格没 得选,数量也没得选。在1953年到1954年期间,政府除了让农民交公粮275亿公斤之外,还要再强制收购431亿公斤粮食,而土改前的农民每年向地主 纳税约为350亿公斤。许多凑不到“定额”的农民被迫出售自己的口粮,然后换来的钱在市场上还买不到粮食,这是日后农民被大批活活饿死的根本原因。经历了 这些,农民们开始还念过去的“地主”时代。

几十年后,许多学者惊讶地发现,共产党政府从一开始就没有打算让农民们真正拥有土地。从开始到结束,农民们就像是做了一场梦。梦里,想骂的骂了,想 抢的抢了,想杀的杀了,想拥有的几乎都实现了。梦醒了,一切又回到了从前。农民还是没有地、赋税重、一贫如洗。教科书上说:“广大农民成了土地的主人,在 政治上、经济上翻了身。”显然是荒谬的。同农民的命运一样,今天的学生正在被教育充满幻想,远离真实,远离理性。

———————————————————–

黄涛,10-15-2014

在世界各地历史中,由土地引发出很多变革。变革中的农民为争得公平的土地使用权,与摆脱阶级奴役。对此,政府会采取措施,让农民享有土地所有权,以 平衡社会阶层。有些国家会根据土地价值,给予贵族等富人部分土地转让补助,而有些国家则不需要土地拥有者(地主)同意,采用强制性措施抢回土地。这被称为 土地改革,简称土改。在中国大陆,最著名的是“土地改革运动”,入编人教版八年级历史教科书,进行学校教育。

1950年,在新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新中国刚成立时,大部分解放区还没有实行土改,多数贫困农民迫切要求获得土地。随着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阶级的土地所有制。土地改革运动在占全国一半以上的解放区展开,孤立地主阶级,发展农业生产, 保护富农经济。到1952年底,除废除部分少数民族的土地外,全国基本完成土改,三亿多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分到了四千六百万多公顷土地。至此,废除延续千年 的封建剥削土地制度,广大农民成了土地的主人。农村生产力得到解放,为国家的农业发展开辟道路。

上述是教科书里关于土改的内容,仅有一段话,而老师教学远超于此。一方面,老师教导说中国农民两千多年来“耕者有其田”的梦想,终于在党的领导下实 现了,所以要求学生要爱党爱国;另一方面,老师从辩证唯物的角度进行教学,教导说土改胜利的作用于抗美援朝的胜利是一样的,都进一步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 为即将到来的社会主义创造了条件。虽然一代又一代的老师们都阐述着这相同的道理,但如今有人经过审视后,发现教科书中的相关记录与土改史实相差甚远。

土改开始后,政府发动农民力量,想通过武装斗争夺回土地。1950年6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大会二次全体会议上,许多民主人士主张 “只要政府颁布法令,分配土地,不要发动群众斗争。”中共中央主席毛则坚决反对把土地恩赐给农民的和平土改,他主张组织农民与地主阶级进行面对面的斗争夺 回土地。在当时的土改中,凡是采取温和政策与措施的省份,都要被毛严厉批评指责,如1952年2 月,毛在中共中央书记处会议上当面批评方方犯了“土改右倾”的错误。毛把贫困农民的愤怒化作一股无产阶级力量,从地主手中夺回土地。其次,在土改时期,农 民可以肆无忌惮地对地主进行打骂,无产阶级像是土匪。而政府把地主当作改革的牺牲品,其手段惨无人道。社会中,处处充满着血腥之味。

土改中的各种血腥斗争,导致大量的人死亡,学者估计其数量超百万。各种调查显示,当年土改工作队的干部普遍存在鼓励农民打人的情况,土改队干部亲自 上阵打人的情况也并不少见。苏南2742个乡中,有200多个发生了乱斗乱打,据记录一共有218个人被打、被吊、被迫下跪或者被剥光衣服。河南土改运动 中一个多月即发生逼死人命案件40余起。兰封县瓜营区在20天里逼死7个人。广东土改中,滥杀情况严重,每个乡要定出杀地主的指标计划,有1156人自 杀。当时广东省流行的口号是:“村村流血,户户斗争。”对于土改死亡人数, 毛泽东估计2-3百万人,费正清等学者采用的数字都超过一百万。这些死亡来自人祸,但在今天,多数人却把之以往,或不知情。

土改划分了农村阶级,土改后出现新的低层阶级。土改将农村人口划分为雇农、贫农、中农、富农和地主。贫农、雇农是土改依靠的对象,中农是团结的对 象,中立富农,地主被定为剥削阶级,是土改打击的对象。被划分为地主、富农的家庭成员沦为了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的贱民阶层,在以后运动中不断受到各种迫 害,人身安全也没有保障。而贱民阶层的存在是和人人平等的共产主义理想完全相驳。在当时,最低层的阶层人民,甚至连活着的权利都没有,他们就是被批斗后的 地主。除了死亡的,其余的地主与富人沦为阶下囚,成为社会上一个全新的超低层阶级,像流浪狗一样活着,十分悲惨。可见,土改打着平等阶层的口号,却重新划 分了新的社会阶层。而处于高层的人民,是曾经的贫困农民,他们忠诚于自己的利益,与自己的党。

土改的表象上被宣扬成土地运动,实质上却建立了无产阶级武装斗争。土改中,政府鼓动农民,强行掠夺,用武力获取自己想要的财富。在如今,土改的做法 就是明目张胆地抢劫,是违法犯罪行为。但在当时,这种行为受到政府的表扬与保护,法律对此无视,法律还借此恐吓农民,危险其人生安全。因此,当法治成为了 政府的一个统治工具时,法治社会早已沦为奴隶社会。在几十年前的奴隶社会中,那些土匪在土改中夺走了农民的土地,以威胁与统治农民;在今天的奴隶社会中, 这些土匪在所谓的民主中夺走了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以威胁与统治公民。而在神人马克思的思想指导下,无产阶级永远是阶级斗争胜利的保障,是封建皇帝的信仰。

对于土改历史,课本中只记录好的一面,不够真实。土地改革运动,并不像课本中那样伟大,它只是一场暴徒实施抢劫计划的开端。这类暴徒的目的只有一 个:在马克思的指导下发动无产阶级力量赢取斗争,不惜任何手段去获取民心。这种循环恶性在教科书里被美化成反封建,被塑造成建立新民主,而结果却与之相 反。这种错误的教育,只会使学生误学历史,扭曲价值观。如果一种教育使人树立错误价值观,那它毁人不倦。教育毁人几十年,土改毁国不知倦,一直以来,一轮 又一轮的新土改革命从未停息。

1 comment to WJ13-1-23:土地改革

  • 忆言

    这篇文章的重心是:土地改革时,各村县发生了什么?既原文第五段展开。如再有篇幅,讨论问题:什么样的人是地主,都是坏人么?耕者有其田,在共产党时期才第一次出现是么?最后议论中建议加入提问,过去的人们可以土改,今天的人还可以么?

Leave a Reply

You can use these HTML tags

<a href="" title=""> <abbr title=""> <acronym title=""> <b> <blockquote cite=""> <cite> <code> <del datetime=""> <em> <i> <q cite=""> <s> <strike> <strong>